2018年12月11日,首例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在北京四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天津某涂料公司生产有害废气被天津北辰区环保局处罚4万元,该公司认为处罚过重提出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按照管辖规定,该案二审由北京四中院受理,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人天津市虎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威涂料公司)在从事醇酸油漆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却未按规定建有废气治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2017年8月29日,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虎威涂料公司罚款四万元。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将罚款4万元变更为罚款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虎威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虎威涂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四中院。2018年11月27日,北京四中院立案。
虎威涂料公司诉称,其已经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停产,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对与其存在同样违法事实的相邻企业作出处罚2万元的决定,对虎威涂料公司却处罚4万元,被诉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辩称,执法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21日到虎威涂料公司检查发现其有生产经营活动迹象,*一日生产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虎威涂料公司与案外企业的违法行为系同种类并非相同,且其生产规模大于其他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也比其他企业大。且工作人员对虎威涂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虎威涂料公司存在拒不开门、拖延执法情形。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出查看生产电表、记录用电等要求,虎威涂料公司拒绝配合。其他同类企业均不存在该情形。
在今天的远程在线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发表诉讼意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
经过合议庭评议,本案当庭宣判。四中院审理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判定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针对虎威涂料公司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4万元,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属于幅度较低的处罚。4万元的罚款金额与虎威涂料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不相称的情形,不足以认定被诉处罚决定构成明显不当。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虎威涂料公司与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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