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粉碎机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

日前,台州市安监局曝光今年第二批19个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此次曝光的典型案例企业,既有安全责任事故,又有违法操作规程、违规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市安全监管局强调,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起到警钟长鸣、以儆效尤的功效,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玉环县新光明化工材料经营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该经营部借用玉环县金鑫工艺品厂的部分厂房,从去年4月开始,由黄某、梁某负责,储存油漆,并在去年10月开始,雇佣员工李某等人进行调色、稀释、重新装桶、搬运、送货,进行销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经营部处以罚款9.8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建平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去年10月9日,张建平向宁波市镇海中正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醇30吨,储存在椒江洪家街道后洋王村一仓库内,准备卖给宾馆和酒店烧锅炉等用,但运来的当天就被查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张建平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甲醇,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椒江新民修造船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该修造船厂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台州市椒江新明修造厂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合益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非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未经安全评价合格,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黄岩区新前街道屿下村一房屋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金9万元。

    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3.12”一般机械伤害死亡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该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陈*土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朱慧飞未组织制定本公司粉碎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粉碎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粉碎机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也处以罚款5.87万元。

    台州市舒亿丽卫浴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抛光车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抽烟。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舒亿丽公司处以警告;对公司总经理邹德炎罚款9000元。

    台州市路桥金清海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政处罚案。该公司6号船台作业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和公司副总经理鲍崇国处以警告,并对鲍崇国罚款5000元。

    新余市视爵工贸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该公司违规将香蕉水、金油等408箱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杜桥镇王界山村一民房内,属于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5万元。

    临海市敬顺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政处罚案。该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店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并罚款7000元。

    温岭市大溪镇高田村经济合作社“3.4”一般坍塌事故行政处罚案。该合作社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未在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合作社罚款26万元。该合作社主要负责人郑玉忠在发现违建行为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郑玉忠罚款1.39万元。相关责任人林正方、郑庆尧(承租方),赵顺法、任林青、毛新立(施工人员),郑玉忠、郑发勇(村干部)等7人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岭市城北佳步鞋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行政处罚案。该鞋厂对一楼生产车间通道不畅、三楼踏帮车间摆放混乱,三楼车间传动设备未安装防护措施,三楼安全设施前堆放货物,三楼楼梯通道堆放货物等问题逾期未整改。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责令该鞋厂停产停业整顿。鞋厂法定代表人蔡保林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相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蔡保林罚款3.5万元。

    玉环县中山电镀厂未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政处罚案。该电镀厂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厂罚款3000元。

    玉环前行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出口未保持畅通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未保持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畅通。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罚款5000元。

    天台县吴生汽车用品经营部安全通道堵塞行政处罚案。该经营部堵塞安全通道,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经营部罚款2000元。

    天台宇凯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000元。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1”一般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该公司对员工的特殊作业管理教育不全面,员工的安全意识薄弱,作业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公司副总经理虎生产组织管理不严密,对所管理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周虎罚款13.93万元。

    台州雷博反光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罚款6000元。

    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逾期未整改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逾期未整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3.25”高处坠落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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