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或暂停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工业

近日,甘肃印发《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实行错峰生产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错峰生产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污染物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进行禁燃区划定,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石油、重点有机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并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生产恶臭气体的物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九)其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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